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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上海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南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南某公司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婴嘉文化公司及南某公司共同返还预付款余额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姜某某在团购上海十月外景给女儿拍了一套写真。取照片时,影楼工作人员要求办理会员卡,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姜某某遂充值2,000元。2015年11月姜某某准备再给女儿拍照,发现妈妈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实体店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由于目前还能拍照的谷阳婴童写真坊对外是以婴嘉文化公司经营,POS机收款方是南某公司,故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婴嘉文化公司辩称,姜某某在上海十月外景拍摄写真,系争款项并非婴嘉文化公司收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姜某某的诉请。妈妈嗨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运营,所发售的预付卡借用网站名字,实际由十几家小型摄影机构发行、收款,摄影机构与网站签订协议,但实际摄影基本由各自完成,即使到其他店面拍摄,也只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互之间不进行结算。且目前IBABY摄影机构可继续使用该卡进行拍摄消费,合同可继续履行。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业,相应资料遗失,网站关闭,无法核实预付款情况,且无法提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姜某某所称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南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某某持有落款为嗨联盟的上海儿童摄影VIP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该充值卡显示网址为www.mamahigh.com。
  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登录www.mamahigh.com网页,以手机号为XXXXXXXXXXX作为用户名登录,显示真实姓名为姜钰薇(系姜某某女儿);充值记录显示2014年8月2日金额2,000元,余额2,000元。根据嗨联盟VIP卡显示,包括十月外景等摄影机构。
  2014年8月2日,姜某某信用卡消费2,000元,收款方显示上海市黄浦区宝贝映像摄影工作室。  
  2015年11月,姜某某发现十月外景及妈妈嗨网所列其余摄影机构均不再营业。目前,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2016年11月,姜某某曾向本院提起本案纠纷诉讼。
  2016年11月22日,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姜某某的起诉,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
  2018年7月,姜某某再次提起本案纠纷诉讼。
  庭审过程中,姜某某当庭表示对南某公司撤诉,本院口头裁定允以准许。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嗨联盟卡、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信用卡对账单、(2016)沪0104民初3165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妈妈嗨充值卡,根据网页信息显示,包括本案十月外景影楼在内的数家摄影机构均赫然在册,归属于亲子摄影类别之中,而且姜某某通过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宝宝姓名、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姜某某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至于婴嘉文化公司辩称其与摄影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各摄影机构各自收款,对此应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婴嘉文化公司未能举证,其相关辩称意见,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婴嘉文化公司所称的IBABY并未在姜某某办卡时所知晓的嗨联盟摄影品牌之内,且婴嘉文化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姜某某主张由婴嘉文化公司退还充值卡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充值卡余额,根据姜某某提供的妈妈嗨网网页显示,其所持充值卡余额为2,000元,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姜某某曾于2016年11月向本院就本案纠纷对婴嘉文化公司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婴嘉文化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某充值卡余额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陆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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