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吴科技,男,系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书记员:谢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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