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温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大庆利民医院
党小辉
郑德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利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谷利民,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党小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利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86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属于专业性问题,因此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医疗司法鉴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一审法院按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了鉴定,同时对伤残等级也进行了鉴定,鉴定内容符合上诉人申请要求。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鉴定委托程序及鉴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参与鉴定人员也按要求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关于上诉人称阴茎不能勃起方面的生殖障碍没有鉴定问题。由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及齐鲁医院等医院治疗过程中均未提及此方面的症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此方面的损害,故一审鉴定中未对此方面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对是否存在阴茎不能勃起方面的生殖损害,可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本院暂给上诉人姜某某缓交期限至执行前,如上诉人到时不能及时交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院依法提出缓、减、免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属于专业性问题,因此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医疗司法鉴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一审法院按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了鉴定,同时对伤残等级也进行了鉴定,鉴定内容符合上诉人申请要求。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鉴定委托程序及鉴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参与鉴定人员也按要求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关于上诉人称阴茎不能勃起方面的生殖障碍没有鉴定问题。由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及齐鲁医院等医院治疗过程中均未提及此方面的症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此方面的损害,故一审鉴定中未对此方面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对是否存在阴茎不能勃起方面的生殖损害,可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本院暂给上诉人姜某某缓交期限至执行前,如上诉人到时不能及时交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院依法提出缓、减、免的申请。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袁丽斯
书记员:李军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