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书记员: 孟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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