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与王某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董耀武,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誉(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雷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雷誉(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雷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国庆

书记员:王嘉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