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节,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天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3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姜天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姜天某与齐某某之间的借款真实发生,并未涉及犯罪,应由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被上诉人齐某某辩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正确,要求维持一审裁定。
姜天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令齐某某支付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16,500元、律师费600,000元;判令姜天某对齐某某上述债权在抵押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查:2019年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齐某某被骗一案决定立案并出具《立案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齐某某陈述,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齐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后,相关案件已于2019年6月13日刑事立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姜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姜天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水 波
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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