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
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韩志勇(黑龙江君赫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热电总厂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来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黑龙江君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热电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有江,职务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热电总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红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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