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邢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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