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嬿,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报社,代码40068625-9,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梅宁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泽文,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彦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与被告北京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嬿,被告北京日报社委托代理人赵泽文、崔彦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北京晚报》刊登的新闻报道基本上引用姜某与百度公司之间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抗辩的内容,就原告诉百度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纠纷进行了客观报道,该文章没有任何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也没有失实情节,因此《北京晚报》的报道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276元(含案件受理费1100元,邮寄费176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颜 代理审判员 马云牧 人民陪审员 刘明顺
书记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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