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姜嘉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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