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干部,现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芹(系死者王某某母亲),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友(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系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3392462-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68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青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