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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唐山市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梧桐大道C7-08号。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姜某与唐山市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姜某负担。

书记员:张 亦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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