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梧桐大道C7-08号。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姜某与唐山市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姜某负担。
书记员:张 亦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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