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林,农民。
被告杨振国,农民。
被告杨孟超,农民。
被告李卫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林、杨振国、杨孟超、李卫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国 审 判 员 刘顺华 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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