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诉郭某某、侯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姜玉兰(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侯某某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客车车主,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玉兰,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青冈县客运站职工,现住青冈县。×××。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客车车主,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段恩利,系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姜玉兰,被告郭某某、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应否撤销协议及被告因协议取得的财产是否返还问题。原、被告系公路客运客车经营者,原告经营青冈到绥化往返客车。被告经营绥化至青冈往返客车。原告因营运需求将原39座客车更换为55座客车,应由车主依法向营运车辆管理部门青冈县运输管理站申请,并报绥化运管部门批准登记方可运行,这是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原告申请客运车辆增座换车属行政审批权的公权力范畴。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的新车已接回四、五个月,不上线营运,损失较大,此时,被告姐行政公权力审批之时,向原告索要损失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属乘人之危,协议的签订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应予撤销,据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其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又是在乘人之危,违背原告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不具法律效力。原告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造成损失补偿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500元,其所提供证据不足,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本身具有过错,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出庭证人证某某证实双方协议过程及原告给付补偿款的事实,故,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郭某某于2014年2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侯某某、郭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姜某某给付的补偿款人民币70000元。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郭某某、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应否撤销协议及被告因协议取得的财产是否返还问题。原、被告系公路客运客车经营者,原告经营青冈到绥化往返客车。被告经营绥化至青冈往返客车。原告因营运需求将原39座客车更换为55座客车,应由车主依法向营运车辆管理部门青冈县运输管理站申请,并报绥化运管部门批准登记方可运行,这是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原告申请客运车辆增座换车属行政审批权的公权力范畴。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的新车已接回四、五个月,不上线营运,损失较大,此时,被告姐行政公权力审批之时,向原告索要损失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属乘人之危,协议的签订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应予撤销,据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其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又是在乘人之危,违背原告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不具法律效力。原告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造成损失补偿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500元,其所提供证据不足,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本身具有过错,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出庭证人证某某证实双方协议过程及原告给付补偿款的事实,故,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郭某某于2014年2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侯某某、郭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姜某某给付的补偿款人民币70000元。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郭某某、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邢友
审判员:陆宝军
审判员:姜国福

书记员:孟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