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作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龙作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94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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