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全顺
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原告姜全顺,个体。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全顺与被告阮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全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全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姜全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全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姜全顺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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