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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李某某、闵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佳木斯市郊区龙江机械配件经销处负责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南湖社区。
委托代理人姜腾飞,居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红光社区。(系上诉人姜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佳木斯东风区兴电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男,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女,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燃料分厂主任,住佳木斯市。
原审第三人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燃料分厂运行副主任,住佳木斯市。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燃料分厂工会主席,住佳木斯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劲松 审 判 员  王首佳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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