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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某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27层。
负责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书记员: 秦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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