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先斌,系该行法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姜某某以已与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锋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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