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俨
石秋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秦建华
李鸣(湖北宜昌利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姜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秋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第三人秦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俨与被告柳某某、第三人秦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王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