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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詹某立等35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詹某立等35人
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某,农民。
被告詹某立等35人。(详见列后名单)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詹某立等35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遵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后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詹某立等35人均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遵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8日以庭外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汪艳君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晓磊
本院认为:原告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汪艳君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晓磊

本院认为:原告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汪艳君
审判员:杨静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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