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正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系石家庄市新华区江安消防器材经营部业主。
再审申请人河北正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投资)因与被申请人姜某某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四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正兴投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签证中工程没有经过申请人盖章确认,也没有经过验收,原判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不当;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付清了该项工程款项,原判对部分付款不予认定错误;自2006年8月之后,被申请人未就该工程向申请人主张过权利,至被申请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工程签证没有经过申请人盖章,原判将其作为被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价款的证据不当,但其在原审中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工程变更签证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审据此作为被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价款的证据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2006年1月5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公司经理吴达发借款3万元及以再审申请人公司经理吴达发名义给被申请人所转款85000元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均不能证实系履行本案变更工程合同,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妥;对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2005年12月15日付款39919元的凭证,因其所提供的发票没有记载所购货物的内容,且被申请人予以否认,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判未予采信其主张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正兴投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正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彦民 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书记员: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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