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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姜某某与王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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