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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姜某某与王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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