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日,松滋市人,现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覃海斌,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11月22日,松滋市人,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11月6日,松滋市人,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杨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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