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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李跃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水庙村北蔡村XXX号。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李跃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李跃明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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