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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48.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48.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祖银亭
审判员:蔡伟华
审判员: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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