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通福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光,职务董事长。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上海协通福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烨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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