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龙海,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君来犬屠宰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常立梅,女,该单位经理。
原告姚龙海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君来犬屠宰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姚龙海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龙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龙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姚龙海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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