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龙文,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
负责人:陶延华,该村书记。
原告姚龙文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团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姚龙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龙文以被告大团村委会已给付全部补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龙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4977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龙文负担。
审 判 长 许 永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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