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麾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秦某某
原告姚麾。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权限。
被告郝某某。
被告秦某某,系被告郝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麾诉被告郝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麾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姚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姚麾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