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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国与驻马店市鸿顺航运有限公司、杨某某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鸿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与文明路交汇处*座**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72860353H。
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三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国与被告驻马店市鸿顺航运有限公司、杨某某、闫三成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金国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金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金国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鸿顺航运有限公司、杨某某、闫三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姚金国负担。

审判员 邓毅

书记员: 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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