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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系原告姚某某妻子),住同原告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严平官。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曾某与第三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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