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韩旭(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关金成(黑龙江绥化北林区司法局东兴所)
刘某某
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某某,现住双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韩旭,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关金成,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东兴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个体业主,现住双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旭、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金成、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刘娜
审判员:卢轶楠
书记员:郭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