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延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黎城县。
被告任某某,男,1976年4月14日,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余延北、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洁琳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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