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良才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原告姚良才,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农民。
原告姚良才与被告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原告继承得来的,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财产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随其改嫁的母亲与原告一起生活,但其与原告一起生活时已满18周岁,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属原告必须抚养的对象,该房产也非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但被告现在占用该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归其所有的位于固新镇原曲村(宅基地编号328号)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所保管原告编号328号宅基地使用证,其应予返还。另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13年之久,被告现也无其它房屋可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年内返还原告房屋,以便被告另找住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返还原告姚良才位于固新镇原曲村(宅基地编号328号)的房屋。
二、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姚良才编号328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本。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原告继承得来的,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财产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随其改嫁的母亲与原告一起生活,但其与原告一起生活时已满18周岁,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属原告必须抚养的对象,该房产也非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但被告现在占用该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归其所有的位于固新镇原曲村(宅基地编号328号)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所保管原告编号328号宅基地使用证,其应予返还。另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13年之久,被告现也无其它房屋可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年内返还原告房屋,以便被告另找住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返还原告姚良才位于固新镇原曲村(宅基地编号328号)的房屋。
二、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姚良才编号328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本。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振芳
审判员:李同所
审判员: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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