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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俪珊,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1栋高和蓝峰大厦八层。
负责人李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胜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宿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3434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17时,原告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与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货车驶离事故现场,造成冀R×××××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所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的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某向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约定,保单第一受益人系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单次事故赔付金额超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姚某某请求赔偿数额已经超出10000元,且没有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故姚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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