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韩国军,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元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
负责人:姚大鹏,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贺,该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民,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负责人:李荣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姚某某与上诉人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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