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传梅,执行董事。
申请人姚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3,640,000元并已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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