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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原审被告:宋新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死者宋旭东父亲)原审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死者宋旭东前妻)原审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死者宋旭东儿子)法定代理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宋某法定监护人)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及原审被告宋新民、吴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姚某某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向作出原判决的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王玉娟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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