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福建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姚福建。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姚福建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福建的委托代理人云海军、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数额不对,我跟原告借了4万元,其中2万元是给原告儿子当兵送礼用的,已经送出去了。另外2万元是搞工程向原告借的。
本院认为,被告因被请托事宜及向原告偿还借款,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利率,双方虽未书面约定,但被告认可对借款本金中4万元,曾口头约定为月息2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姚福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4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因被请托事宜及向原告偿还借款,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利率,双方虽未书面约定,但被告认可对借款本金中4万元,曾口头约定为月息2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姚福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4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俊海
书记员:李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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