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
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樊国强
刘志斌(京诺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张某
崔某某
原告姚某,男,汉族,个体,住齐市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樊国强,男,汉族,住齐市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齐市建华区。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铁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谭某某、樊国强、姜某某、张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传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传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慧颖
审判员:闫文新
审判员:韩倩茹
书记员:张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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