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唐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姚某、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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