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力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礼翠。
原告姚某与被告北京微力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7月收到原告姚某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陈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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