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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林,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娜,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QBUG88。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军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亚男,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请求法院:一、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5803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智某某珑项目4号楼1单元303室的房产,建筑面积92.32平方米,单价为12460.46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150350元。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7月28日支付首付款580350元,被告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交房,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了首付款58035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所开发的智某某珑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并返还原告购房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姚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二:原告姚某缴纳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定金、首付款)580350元,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0前给付原告姚某116070元、于2020年2月29前给付原告姚某116070元、于2020年3月30前给付原告姚某58035元、于2020年4月30前给付原告姚某116070元、于2020年5月30前给付原告姚某116070元、于2020年6月30前给付原告姚某58035元。转款账号:62×××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滨江支行、户名:姚某;
三:如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姚某可就剩余应付款全部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04元,减半收取4802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辉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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