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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坤、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水利公司下岗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06368037B,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二道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杜德旺,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宇,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999年12月25日《记账凭证》一份、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1999年12月25日,被上诉人转入上诉人账户土方收入款414,000元,根据《挖掘机转让合同》规定,如果上诉人拖欠转让费,被上诉人可以直接在账户中扣划,但被上诉人没有直接扣划,所以不是上诉人欠交租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姚某坤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举示了新证据,由此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发生变化,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某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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