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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王某某、崔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崔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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