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
张明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市,系藁城市东力车床加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藁城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存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增志、人民陪审员王连月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姚某某的申请于2014年2月24日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4月8日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对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异议答复。2014年8月22日本院组成听证合议庭,召集原、被告及评估公司举行听证会,并于2014年9月5日出具(2014)藁法鉴字第050号藁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函。本院于同年11月5日、12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贾秀江、刘晓芳及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明霞、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存在供用电关系。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姚某某经营的东力车床加工厂车间失火当天下午,被告提交的用电信息采集数据显示用户名称为大同东口并载明了户名和终端地址,该系统数据显示在原告失火的当天中午的12时至下午4时,供电变压器的A相、B相电压升高,供电变压器高压保险熔断变压器被烧毁,受该台变压器供电的其他部分用电人的电器被烧坏。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在该时段提供的供电电压是不稳定、不安全、不合格的,从而造成电力运行事故。从火灾事故认定可以看出火灾原因不排除车间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引起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不能排除因供电的不安全、不合格所引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被告的变压器被烧毁、部分用户电器烧坏可以认定原告姚某某经营的东力车床加工厂车间失火系因被告的电力运行事故从而引起火灾,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评估师资格已超过年检时间,但评估师在2014年2月18日的年检本中已明确注明了经检验继续有效一年的字样,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经资产评估,客观真实反映了实际损失,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姚某某厂房及设备因火灾造成的受损价值为269800元。评估费有评估部门出具的收据6400元也应予认定。综上,因被告藁城供电公司供应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的供电造成电力运行事故从而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失,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失269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7元,评估费6400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347元(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存在供用电关系。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姚某某经营的东力车床加工厂车间失火当天下午,被告提交的用电信息采集数据显示用户名称为大同东口并载明了户名和终端地址,该系统数据显示在原告失火的当天中午的12时至下午4时,供电变压器的A相、B相电压升高,供电变压器高压保险熔断变压器被烧毁,受该台变压器供电的其他部分用电人的电器被烧坏。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在该时段提供的供电电压是不稳定、不安全、不合格的,从而造成电力运行事故。从火灾事故认定可以看出火灾原因不排除车间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引起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不能排除因供电的不安全、不合格所引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被告的变压器被烧毁、部分用户电器烧坏可以认定原告姚某某经营的东力车床加工厂车间失火系因被告的电力运行事故从而引起火灾,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评估师资格已超过年检时间,但评估师在2014年2月18日的年检本中已明确注明了经检验继续有效一年的字样,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经资产评估,客观真实反映了实际损失,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姚某某厂房及设备因火灾造成的受损价值为269800元。评估费有评估部门出具的收据6400元也应予认定。综上,因被告藁城供电公司供应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的供电造成电力运行事故从而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失,被告藁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财产损失269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7元,评估费6400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存利
审判员:张增志
审判员:王连月
书记员:马孟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