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雷世毕,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质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32739150R
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大别山客运中心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都利汉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解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万密斋大道(二级车站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淼诉被告方拥军、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公司、罗田县都利汉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姚淼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初 审 判 员 尹 勇 审 判 员 郑跃进
书记员:殷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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