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珍
毕乃芹(北京爱义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淑珍,女,1939年3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淑珍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姚淑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姚淑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姚淑珍负担。
审判长:孙淑红
书记员:邢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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