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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姚某某等与刘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李爱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姚君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姚利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姚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于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姚国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原告姚某某、姚某某、姚君明、姚利伟、李爱峰、姚玉平、于辉、姚国亮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八人的工资款4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二被告承揽了邢台县路罗各段通信工程时,我们为其打工,可结了部分工资后还欠我们工资42300元,有欠条为凭。我们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相互推诿不给付。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姚某某、姚某某、姚君明、姚利伟、李爱峰、姚玉平、于辉、姚国亮与被告姚海燕、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海燕、刘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给付欠姚某某、姚某某、姚君明、姚利伟、李爱峰、姚玉平、于辉、姚国亮的工资42300元。其中应给付姚某某6150元,李爱锋5550元,姚君明2600元,姚利伟1650元,于辉2800元,姚国亮8700元,姚玉平4650元,姚某某10200元。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二被告姚海燕、刘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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